組織章程

台灣安全設備與服務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安全設備與服務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整合安全產業相關領域內產、官、學、研各界資源,共同建立完整健全之溝通平台,做為與政府相關部門之對口單位,以健全國內產業發展環境。

            二、舉辦國際研討會與展覽活動,協助業者取得國內外產品、市場與技術相關資訊,提昇國內安全產業競爭能力

     三、加強社會宣導與學校教育推廣,已建立國人與業界安全觀念,重視生活環境、生命財產、工業安全與公共衛生等安全相關概念。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視事務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

    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要工作與任務如下:

          一、從事國內外安全產業相關產品、技術與市場資訊之蒐集。

          二、整合安全產業相關業者與各界資源,包括:

            (一)舉辦安全產業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

            (二)促進產、官、學、研間安全產業相關技術與經驗交流

            (三)辦理安全產業有關人才培訓課程與在職教育訓練

            (四)建置安全產業專屬中英文網站

            (五)舉辦國際安全器材、保全系統等展覽,協助廠商籌組參展與看展團

            (六)與國際間相關公協會建立合作關係

          三、研究及推動國內檢驗認證標準與安全產品檢驗標章。

          四、檢視整理國內法規與標準,並研究增刪修訂不合時宜之法規。

          五、接受委託從事安全產業相關產品、技術仲介、交易推廣、企業諮詢與診斷、輔導、人才訓練、產業研究與規劃之業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勞動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贊助會員、(四)榮譽會員四種。

    一、個人會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擔任安全相關產業生產銷售、管理與技術服務工作者。

             (二)從事安全產業相關教學與研究者。

             (三)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從事安全產業相關研究之教師或研究人員。

             (四)其他對於安全相關產業之發展有濃厚興趣者。

          二、團體會員: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一)凡從事安全產業相關產品之生產製造、銷售貿易、研發設計、組裝測試、系統服務、技術規劃、工程顧問等項目之事業單位。

     (二)凡經政府登記有關安全產業研究發展之學術研究機構。每一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四、榮譽會員:國內外有關團體或個人,對於安全產業之發展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推薦並通過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不包括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優待。

          三、收取本會所發行之定期與不定期刊物及資訊。本會會員逾期繳納會費達三個月,經兩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暫停其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選任之職務或委派之任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二、連續一年未繳會費者。

          三、言行損及本會聲譽者。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業務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1人(含理事長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則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理停權事項。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含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一人),共計三人。理事長之選舉得票數最高者為理事長之當然當選人;若當選票數最高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1人為副理事長,以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當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代理。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理事長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時,需以書面向理事會或監事會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團體會員新台貳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凡經本會理事或監事推薦入會者,入會費得減半收取。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業務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40011373號函准予備查。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