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都道路監控 綜合大追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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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邁向「智慧化」
作 者: 編輯部

回顧去年的五都道路監控,本刊綜合與歸納以下要點,盼能讓其他縣市與業界先進參考。此外,透過五都的最新動態,也能嗅出道路監控的趨勢與可能走向。


趨勢一:車辨要能跨縣追蹤軌跡


車牌辨識系統,幾乎已成為各縣市道路監控系統,不可或缺的一環。台中市創五都先例,針對聯外道路廣設監視器,並建置「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當類比車牌影像傳送至伺服主機,可將影像轉換為文字檔,同時儲存於伺服主機。只要輸入可疑車牌號碼,就可分析可疑車輛的出沒時間與行經路線,建立與描繪車輛逃逸軌跡。


新北市延續此一概念,與中華電信合作「雲龍行車軌跡查詢系統」,由於中華電信的雲端伺服器能快速運算,加上同時也與桃園、宜蘭兩縣配合,讓行車軌跡的效用更上一層,進階為「跨縣市」的長距離追蹤。此外,透過該系統,可疑車號的影像也會顯示在GIS上,直接點選就可連到當時的儲存畫面、直接觀看,非常方便。


車牌辨識功能要得到良好的發揮,有賴各縣市警局建立完整的贓車、犯罪車等資料庫,來減少員警調閱與檢視大量監控影像的時間,部份車辨系統也支援手持設備,隨時可辨識路上可疑車輛,是員警辦案的最佳幫手。


然而, 智慧影像分析雖無法達到100%的有效辨識率,台中市也以「雙重辨識」的概念,將影像檔案轉換為文字車號資料,與當時拍攝的車牌影像畫面一同保留,可同時再確認車牌辨識結果;另紅外線攝影機組拍攝的畫面,在時速120公里以上時,其目視辨識率需達99%以上,且不分日夜間均需達此標準,大幅提升監視系統之影像效果。


現在市場上也有透過微波辨識車型的技術,有效辨識率可達9成;而辦案需要的車色特徵,仍礙於周邊環境因素,辨識率仍未到位,因此難以發揮實際效用。


編輯觀點


儘管車牌辨識技術在十幾年的催化下愈臻成熟,普遍都可達8成以上的辨識率,但也代表有2成重要的破案關鍵影像未能完全辨識。行車軌跡運算也只是將該車出沒的地點相連,做路線推估,若另抄小路,軌跡就不準確。因此,一方面提醒使用者們,車辨系統、行車軌跡記錄並非萬能, 而是一種好用的「輔助工具」;另一方面也凸顯出,車辨攝影機密度愈提升,行車軌跡的準確率也能隨之升高。


因此,如何有效統合境內可用的攝影機,進而由一個強大的後端平台管理,將會是未來各縣市警局規劃道路監控系統,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其次, 也盼各縣市警局能將贓車辨識系統與車行記錄系統的資源整併。目前許多縣市的贓車辨識系統隸屬刑事局管轄,車行記錄系統則由犯罪預防科或保安民防科管轄,兩系統雖有相似效果,但不論是建置前端的車牌辨識攝影機或是後端管理維護、調閱,經常是各自為政。


因此,未來若能統一建置管理,或設計妥善的資訊整合、交換機制,定能減少資源的浪費。值得注意的是,本刊發現有些縣市堅持採用類比CCD攝影機,對網路攝影機的夜視效果較不具信心,也擔心網路攝影機故障拆卸時需多人維修, 增加維護成本。


趨勢二:影像集中管理分散儲存


五都監控架構略有差異,儲存配置也大大不同。台北市道路監控預算一次到位,將監控影像統一儲存在派出所NVR,調閱更方便;台中、台南則偏向將DVR放在路口,因為想保留最「原汁原味」的M-JPEG影像,而無需擔憂傳輸頻寬;高雄市全區佈建光纖,讓高畫質影像走光纖通道,並全數整合收編在「視訊傳輸中心」的磁碟陣列中;新北市儲存配置如同道路監控成長歷程,儲存位置廣布路口DVR、派出所NVR以及雲端機房,最為複雜。


由於五都攝影機的建置數量、分佈點各異,網路、類比架構也各有優缺,只要符合當地民情需求與環境條件,就是各都省成本的訣竅。因此,如何選擇最適合當地調閱、監看的儲存方式,並且盡力省下租金高昂的網路傳輸費用,是專責小組的首要考量。


編輯觀點


瀏覽五都的儲存架構,儲存設備、位置與傳輸方式不再是關注的唯一重點,只要遵循「分散儲存、集中管理」的核心概念,就能讓監視系統發揮最好的效用。94年台中縣警察局建置的「整合性勤管作業系統(ICOS)」,就已經將原本獨自運作的6大警用子系統完全整合在同一平台上。縣市合併後,可惜未再延用這套整合度平台,儲存架構也偏向往前端移動,系統間的共享性略顯不足。


不管儲存配置為何,讓轄區員警在辦案時,能快速上網調閱觀看是必要的,當影像與其餘警政系統、犯罪資料庫互通,就能減少繁複的作業流程。當市場大談「開放式平台」,監控儲存系統卻走向封閉,員警還是得親赴路口存出影像,個資法上路後,路口DVR亦無法記錄每位員警的調閱行為,若民眾質疑調閱不當,封閉的儲存系統又不具使用記錄,無法證明員警清白,員警得另求保身之道。


趨勢三:租賃、採購各有所好?


道路監控是否適合採用租賃,一直都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不同於高雄租賃後現在改成買斷、新北市則是於去年開出區域內首樁租賃案, 由中華電信扛下重任。而台中、台北、台南3都目前仍都是屬於「買斷」一族。


不考慮租賃的某都承辦員警就表示,租賃案預算通常是建立在「經常門」的會計科目當中,不但申請程序繁瑣, 在預算審核上,也會比「修繕」名目更受關注。又何況租約到期,若業者不願與原包商再續約,回收設備時雙方如何認定損失賠償?折舊後的價格誰說了算?都難達成共識。


另一個現實考量,來自於承包商。有工程商表示,當建構工程涵蓋範圍愈廣,單位環境的維護成本也就愈高,願意承接租賃案的廠商也會變得較難尋找。


編輯觀點


僅管買斷、租賃並行的成效,目前還有待觀察,但至少新北市已懂得透過周詳的條款,來保障系統的妥善率。除了對承包商中華電信進行密切溝通,在租金繳付的認定上也十分嚴苛,攝影機不僅要「錄得到」,還要「儲存成功」才繳付月租,同時,也在合約中明確規定故障排除時間,一般地區應在12小時以內,偏遠地區則在24小時應修復完畢,逾時則以每12小時為計算單位,直接扣等比例的租金懲處。


每個縣市的架構、系統要求不盡然相同,到底是買斷好還是租賃好,其實沒有標準答案。如過選擇一次買斷,警局專責小組必須對監控系統有務實的瞭解,用自身專業開出適當的規格,並且要有更大的把握緊盯廠商履約;若選擇租賃則要先明定遊戲規則,關於付費的認定,以及約滿後的計價標準,盡量清楚的寫明。


承辦人若能記取教訓,同時吸取各都經驗,對於兩派做法的掌握度也就愈高,未來愈可降低發生問題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