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導】代轉發: 政府採購法修正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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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41號 |
茲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政府採購法修正第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公布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六十三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