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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安全設備與服務產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成立本會之目的在於協助政府推動我國安全產業之發展,整合組織安全產業相關業者,輔導並協助相關業者取得市場技術等相關資訊, 作為產業界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之平台,以及藉由各種人才培訓課程、社會與教育宣導,提升產業技術層級與企業競爭力。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 整合安全產業相關領域內產、官、學、研各界資源,共同建立完整健全之溝通平台,做為與政府相關部門之對口單位,以健全國內產業發展環境。
二、
舉辦國際研討會與展覽活動,協助業者取得產品、市場與技術相關資訊,提昇國內安全產業競爭能力。
三、 加強社會宣導與學校教育推廣,以建立國人與業界安全觀念,重視生活環境、生命財產、工業安全與公共衛生等安全相關概念。
第四條 本會之主要工作與任務如下:
一、 從事國內外安全產業相關產品、技術、與市場資訊之蒐集。
二、

整合安全產業相關業者與各界資源,包括:
(一)舉辦安全產業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
(二)促進產、官、學、研間安全產業相關技術與經驗交流
(三)辦理安全產業有關人才培訓課程與在職教育訓練
(四)建置安全產業專屬中英文網站
三、 研究及推動國內檢驗認證標準與安全產品檢驗標章。
四、 檢視整頓國內法規與標準,並研究增刪修訂不合時宜之法規。
五、 接受委託從事安全產業相關產品、技術仲介、交易推廣、企業諮詢與診斷、輔導、人才訓練、產業研究與規劃之業務。
第五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視事務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會員
第八條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贊助會員、(四)榮譽會員四種。
一、 個人會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擔任安全相關產業生產銷售、管理與技術服務工作者,。
(二)從事安全產業相關教學與研究者。
(三)其他對於安全相關產業之發展有濃厚興趣者。

二、 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二人。
(一)凡從事安全產業相關產品之生產製造、銷售貿易、研發設計、組裝測試、系統服務、技術規劃、工程顧問等項目之事業單位。
(二)凡經政府登記有關安全產業研究發展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四、 榮譽會員:國內外有關團體或個人,對於安全產業之發展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推薦並通過者 。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會員 (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優待。
三、 收取本會所發行之定期與不定期刊物及資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二、
繳納會費,應繳常年會費而逾期三個月且經兩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暫停其會員各項權利
三、 擔任本會所選任之職務或委派之任務。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 會員代表 )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 ( 會員代表 )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 會員代表 ) 代理,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 會員代表 )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經費及會計
第 卅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 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業務費。
四、 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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